
寶寶出生了!記得在1個月內到所屬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喔.
應附書表及證件
(1) 出生證明書(如非在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所出生及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,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.)
(2) 戶口名簿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).
(3) 約定從母姓者,須繳生父母約定書及母無同姓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.
(4)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,持憑境管局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 登記.
(5) 棄兒出生登記,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.
(6) 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.
(7) 國籍法修正公布(89.2.9)以後出生者,憑出生證明書申請出生登記;在國外出生者,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.